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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出台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在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部分,就提到“推动俱乐部区域化,鼓励有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去公司化”。 根据中国足协的要求,俱乐部全称应采用“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的形式,简称全称应为“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 全名中的地名应为俱乐部所在地的名称或俱乐部所在城市的名称。 俱乐部名称应为中文,且不超过4个汉字。 不得使用与俱乐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的读音或者汉字相似或者近似的文字。 。
另外,俱乐部名称不得含有产品或服务类别名称、组织形式名称(如:啤酒、汽车、集团等)一方足球俱乐部一方足球俱乐部,不得含有俱乐部股东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公司,以及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企业的品牌名称。
为了考虑到国情和当前职业联赛的发展现状,如果俱乐部名称或简称原本是非中性的,但被俱乐部长期、持续使用,则该名称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声誉。足球产业,形成俱乐部品牌或进入足球产业。 如果在球迷群体中有广泛影响一方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足协申请批准,该名称可以认定为中性名称。
但申请认定的俱乐部应为2004年中超联赛之前参加过甲级联赛或乙级联赛并持续参加至今的俱乐部。 (这样看来,叫“一方”或者“万达”似乎也不行。) 同时,俱乐部并没有改变当地的会员协会。
俱乐部须在中国足协要求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更名登记手续。 更名后,俱乐部原名称和原简称将不再使用。 如有违反,将不被允许参加中国足协。 足协组织的各类比赛。 如果俱乐部不被认可为中性名称,则不会授予或撤销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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