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西省篮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篮球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坚持“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准确执法”的原则江西省篮球协会,为参赛队伍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保证比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
第三条 篮球裁判员实行资格认证、注册和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西省体育局的有关文件,经省体育局批准的各赛事裁判员必须到各单项协会注册。 江西省篮球协会负责全省篮球裁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负责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的监督管理。 对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提供专业指导。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是江西省篮球协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在江西省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管理相关规定。 法规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 裁军委员会由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 分配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国际、国家裁判员组成。 担任裁军委员会的篮协专职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个裁军委员会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七条 裁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篮协裁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篮协竞赛部是裁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八条 裁委会候选人由原裁判委员会委员、技术代表、裁判组长(12名候选人)提名推荐,并报江西省篮协审核通过。 裁军审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裁军审议委员会委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裁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江西省篮协提名推荐,经新一届裁军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 裁军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布。
裁军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现任裁军审议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未满一届的,不参加下一周期裁军审议委员会改选。 受到江西省篮协公开处罚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裁军审议委员会下设培训组和评估组。 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裁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和考核; 负责一级裁判技术等级的认证和注册工作; 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并执行国际篮联竞赛规则、裁判法和最新规则解释。
第十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的规定设立解除武装委员会。 裁军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本国和国际裁判员组成,并向公众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水平认证考核的内容包括:比赛规则、裁判方法和现场裁判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核和检查。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必须按照中国篮协的要求进行额外的英语考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参加区、县篮球比赛两次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担任三级篮球裁判员满一年,参加市级篮球比赛两次以上,能够掌握并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担任市级体育比赛裁判员经验,担任二级篮球裁判员两年,参加过两次以上省级篮球比赛,能够熟练掌握并准确使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收费12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由中国篮球协会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由国际篮球协会执行。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晋升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通过考试的,才能被授予一级裁判员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实行复试注册制度。 江西省篮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试注册程序。 通过复试的一级裁判员可以每年注册一次江西省篮球协会,只有注册裁判员才能执法江西省篮协主办的比赛。
第十九条 国际、国家裁判员应当参加中国篮球协会按照国际篮联规定组织的复试。
第二十条 注册裁判员应当填写《江西省篮球协会一级裁判员复试培训报名表》(见附件2),报送江西省篮球协会。 报名后,经江西省篮协审核并公示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则、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具体岗位职责见附件4(江西省篮球协会裁判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根据年度比赛计划和报名情况,选派技术代表、首席裁判员和裁判员(含个人二级裁判员)参加江西省篮球协会主办、承办的各项比赛。 裁判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综合运动会选任裁判员,由江西省篮球协会提出选任裁判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评选应当公开、公平,并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四条 在江西省篮球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受邀参加非江西省篮球协会主办的跨区、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须向江西省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参加江西省篮球协会主办的跨区、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他们可以参与。 裁判员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裁判员职称。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学习培训,并对注册裁判员进行理论、英语和体能测试。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篮协根据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 开展裁判员培训。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名誉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 年满五十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员。 因工作需要,国家级、国家级名誉裁判员的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体能测试和规则理论考核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名誉裁判员。 对篮球事业有长期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以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江西省篮协每两年申请一次名誉裁判员。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相应级别的篮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裁军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不良现象;
(四)参加篮球比赛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有关处罚决定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十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二)积极学习、研究并熟练运用篮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积极参加训练,服从和指导其他裁判员的训练;
(四)主动承担和参与各项裁判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积极服从管理江西省篮球协会,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级裁判比赛。 江西省篮协对裁判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至中国篮协裁军委员会参加高级别晋级考试或作为骨干球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竞赛规程中“体育道德奖裁判员”的选拔要求和相关选拔条件和要求,选拔体育道德奖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将在年会上对本年度评选出的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无故不参加江西省篮球协会安排的裁判工作或者表现不佳的,可以给予批评、警告或者提交江西省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取消某些比赛的裁判资格、取消三个月至两年的裁判资格、终身禁止担任裁判。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时不遵守赛区纪律的; 经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现场执法有明显遗漏或者误判的。
(二)取消部分比赛裁判资格:裁判员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工作存在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饮酒、寻衅滋事等违纪行为的; 在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受到了警告。
(三)裁判员取消资格3个月至2年:经分配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多次出现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裁判员终身禁止执裁:被江西省篮协认定有违规行为,或被认定有异常反判、误判、漏判等多次重大失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裁判员。影响。 券商检查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其参与比赛造假、黑箱交易、操纵比赛等违法行为。
(五)裁判员未向省篮协报告,私自参加非省篮协组织的比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甚至吊销职称的处分。
江西省篮协负责对裁判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并向中国篮球协会报告。
第八章 裁判员报酬标准
第三十六届政府赛:国家级120元/场,一级100元/场
第37届商业赛事:国家级150元/场,一级120元/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篮球协会根据《体育竞赛裁判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篮球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